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4-重訴-4-202502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忠興 被 告 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麗湘 被 告 葉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肆萬陸仟貳佰捌拾參元,及 如附表利息欄所示利息、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大寰宇 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5日邀同被告劉麗湘、葉弘賢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渠等就欣昭公司對原告於本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額度內,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久大寰宇公司於附表借款日欄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5筆借款,各筆借款之借款金額、起訖日、利息計息方式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久大寰宇於附表最後付息日欄所示日期後未再依約還款,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被告久大寰宇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餘欠金額欄所示本金、利息欄所示利息、違約金欄所示違約金尚未清償。而被告劉麗湘、葉弘賢為被告久大寰宇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久大寰宇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約定書、還款 試算、存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第31頁至第35頁),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日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新台幣) (新台幣) 到期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1 175萬元 1,718,228元 112年12月14日 113年7月15日 以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利率(被告違約時為1.175%)加年率1.81% 3.525% 113年7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114年2月15日 至113年3月14日止,嗣延展至114年3月14日止 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 2 525萬元 5,154,683元 112年12月14日 113年7月15日 同上 3.525% 113年7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114年2月15日 至113年3月14日止,嗣延展至114年3月14日止 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 3 100萬元 136,486元 110年10月8日 113年7月11日 以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被告違約時為1.72%)加年率1% 2.72% 113年7月11日 113年8月11日 114年2月11日 至113年10月8日 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0日 至清償日 4 100萬元 164,919元 110年10月8日 113年7月11日 同上 2.72% 113年7月11日 113年8月11日 114年2月11日 至113年10月8日 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0日 至清償日 5 100萬元 171,967元 110年9月10日 113年7月9日 同上 2.72% 113年7月9日 113年8月9日 114年2月9日 至113年9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8日 至清償日 合計 7,346,283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