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4-重訴-42-202502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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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劉明麗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 被 告 劉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228,06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 ,56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將如附表編號㈠至㈡所示房地(下稱 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返還共計新臺幣(下同)1,120,242元之存款予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之,本院復審酌與系爭房地地段、屋齡、房型及面積相近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於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2月26日前3個月內之實價登錄所載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529,753元,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另參以系爭房地面積為43.62平方公尺【計算式:14.48平方公尺+6.49平方公尺+6.25平方公尺+(139.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43/10000)+(70.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10000)=43.62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亦有原告所提建物所有權狀可佐,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即為23,107,826元【計算式:529,753元×43.62平方公尺=23,107,8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存款部分,即應以返還存款總額即1,120,242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請求返還系爭房地、存款,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揆諸上開說明,上開價額自應併計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28,068元【計算式:23,107,826元+1,120,242元=24,228,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224元,原告僅繳納64,657元,尚有160,567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160,56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編號 不動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㈠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 ⒈總面積:14.48 ⒉附屬建物: ⑴陽台面積:6.49 ⑵雨遮面積:6.25 ⒊共用部分: ⑴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139.01(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43) ⑵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70.71(權利範圍:10000分之72) ㈡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35)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