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4-重訴-55-2025010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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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謝淑慧 被 告 謝春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00號9樓之1」,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7頁),並據被告陳明在卷(見北司調卷卷第121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