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4-重訴-56-2025011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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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黃畇澔 黃瀞瑩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志剛律師 被 告 許曉珊 訴訟代理人 林璟霈 被 告 許碧珊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臺北市○○區○○段○○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3097建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一層)之共有 人,請求裁判分割。因上開不動產坐落臺北市大同區,揆諸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