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4-重訴-6-2025011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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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華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被 告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18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