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4-重訴-94-2025012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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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 告 李德偉 黃菩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4,748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足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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