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4-除-10-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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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周順德 訴訟代理人 周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9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 1 1000 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4 1 1000 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5 1 1000 5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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