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4-除-102-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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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魏紀淑好 代 理 人 魏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47148-7 1 11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76086-0 1 2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23435-1 1 2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67365-0 1 614 005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43815-6 1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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