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4-除-104-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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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尚發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圓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3年9月5日 12萬3,2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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