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除-113-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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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王炎烱(即王楊秀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因末日114 年1月1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9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131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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