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4-除-116-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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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黃雅琳(即黃旭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D0-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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