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除-124-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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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何合誠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58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726 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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