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4-除-141-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陳冠豪(即陳文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 0 1 480 2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 0 1 444 3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346 4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181 5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3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