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除-143-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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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吳懷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五0四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五0四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3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 000000-0 1 24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 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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