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V-114-除-145-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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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黃亮瑄(即廖錦珠之繼承人) 黃盈瑄(即廖錦珠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黃清河(即廖錦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發行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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