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V-114-除-158-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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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李瑞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0 1 1,000 2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0 1 1,000 3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0 1 1,000 4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40 5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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