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除-159-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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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顏麗娟(即唐柏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2300-9 1 374 2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0748-5 1 237 3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9353-1 1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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