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4-除-162-2025012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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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楊晴沛(即王春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5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580 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127 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70 4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