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除-166-2025012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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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陳志明(即陳文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362355-8 1 99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77084-6 1 274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