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除-172-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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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宏瑋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32號),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慶旭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章永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113年8月25日 110,000元 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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