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4-除-176-202502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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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鄭琇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6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陳世昌 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113年7月11日 未記載 834,000元 VC6953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