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V-114-除-178-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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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陳昭君即放送頭攝影工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禾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何清煌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3年8月28日 255,885元 Q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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