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除-179-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石朝理(即石游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1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