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除-199-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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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林明鈞(即游璱娟之繼承人) 兼代理人 林明怡(即游璱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9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94 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97 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87 00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94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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