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4-除-2-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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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日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陳麗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6月20日 2,551,500元 BO063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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