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4-除-2-2025011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日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陳麗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6月20日 2,551,500元 BO063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