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除-206-2025022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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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簡美華 代 理 人 劉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