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4-除-211-2025030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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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梁羅梅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6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