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4-除-212-2025021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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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萬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琝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 74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萬合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 忠孝分行 113年5月18日 16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