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4-除-22-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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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林劉秀鳳、賀訓禹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5年2月12日 未記載 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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