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除-220-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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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張文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7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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