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除-224-2025031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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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俞華國(即俞小龍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沛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1月1日為元旦例假日,故順延至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