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4-除-23-2025021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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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姿羽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簡準儀、林素月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5年1月16日 未記載 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