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除-230-202503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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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凃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原本末日114年1月29日為國定假日,順延至同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0366 4 1 1000 002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0367 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