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V-114-除-247-2025021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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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陳玉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30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第1585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張承平 107年11月9日 未記載 410,000元 TH0000000 002 張承平 107年11月9日 未記載 500,000元 TH0000000 003 張承平 107年11月9日 未記載 470,000元 TH0000000 004 張承平 107年11月9日 未記載 1,500,000元 TH0000000 005 張承平 107年11月9日 未記載 1,500,000元 TH0000000 006 張承平 107年11月9日 未記載 2,530,000元 TH0000000 007 張承平 107年11月9日 未記載 3,000,0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