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4-除-25-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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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姿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簡世超、彭懷德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7月4日 未記載 9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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