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除-257-2025030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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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林少育 法定代理人 林子芊 代 理 人 林敏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因末日1 13年11月23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2年12月25日 62,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