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除-257-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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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林少育 法定代理人 林子芊 代 理 人 林敏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因末日1 13年11月23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2年12月25日 62,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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