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除-262-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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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龔梓薇(即龔榮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24號公示 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1月28日,因為春節而順延於同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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