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除-27-2025021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詹姿珊 安泰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年9月4日 未記載 22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