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除-273-20250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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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永嘉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業 代 理 人 陳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弗格氏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顏錦隆 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 113年6月28日 12,978元 AC0557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