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除-273-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永嘉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業 代 理 人 陳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弗格氏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顏錦隆 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 113年6月28日 12,978元 AC0557796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