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4-除-29-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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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俋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明 代 理 人 徐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0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俋拓企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 113年8月15日 54,092元 CA3467896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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