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除-290-2025031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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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陳彥菁 訴訟代理人 林聖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