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4-除-293-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戴家豪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00號00 樓之0 代 理 人 方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47 1 10000 002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48 1 10000 003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49 1 10000 004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0 1 10000 005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1 1 10000 006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2 1 10000 007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3 1 10000 008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4 1 10000 009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5 1 10000 010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6 1 1000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