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V-114-除-313-2025022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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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周瑞祥(即周賢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0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