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除-328-2025031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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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余心淳(即李麗麗之繼承人) 余心浩(即李麗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166924-1 1 1000 002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33971-0 1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