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除-335-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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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鄒昕樺(即范佳玓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鄒一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案號:114年度除字第335號,發行公司: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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