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除-336-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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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理想好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112年12月26日 392,500元 131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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