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除-340-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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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黃開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所示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2月15日(週六),為休息日,依上開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71-5 1 900 002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5-NX-A00043-0 1 450 003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5-NX-A00044-2 1 450 004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5-NX-A00045-4 1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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