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除-341-2025032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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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碰億馬鈴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貴 訴訟代理人 陳豫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瑞琪寵物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簡重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9月30日 1萬3,261元 BA0348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