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除-347-2025031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張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因同年月 15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7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371846-3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