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除-350-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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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聚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宣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3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震興企業有限公司 陳澤賢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13年10月16日 110,447元 MS027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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